此案例告诉大家手机卡和银行卡借给别人有什么危害

代理律师:
时国键
案号:
(2021)沪0107刑初1047号
判决时间:
2021-10-17
阅读次数:
0
更新时间:
2022-03-09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起,被告人苑某某明知他人让其提供银行卡可能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为牟利而办理多张银行卡,并将银行卡、U盾、密码及手机号等提供给他人使用。其中,其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户:622848**********1077)被用于收取、转移刘某均、张谋宇、陈某军被网络诈骗资金共计人民币46万余元。7月13日,苑某某接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非法买卖银行卡 害人害己祸无穷

因其家属在南京市,其自首时间段正是21年南京疫情最严重的时候,家属通过我大学同学找到我,会见完以后并正式委托我作为其辩护人。辩护人会见完以后,发现公安机关遗漏了其到案经过,经我与检察官沟通,认定了自首情节,同时8月10日通过了我的不予批捕的律师意见,对其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最后判处了缓刑的刑事处罚。

律师认为:

本案又是一起2021年度因为网络电信诈骗案件严打的“衍生品”,国家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对于电信网络诈骗打击力度的提升,其相关联的上下游犯罪也是列为重点打击对象。鉴于此类犯罪上限并非特别严重,办理取保候审的可能性非常大,辩护律师还是应该多与办案机关保持充分沟通和联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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