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未满14周岁女生发生性行为判几年
- 代理律师:
- 时国键
- 案号:
- (2021)沪0120刑初562号
- 判决时间:
- 2021-10-26
-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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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
- 2022-04-01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邓某某经肖某某介绍认识尚在我是奉贤区柘林某中学上初中的周某某,两人相识以后产生了恋爱关系,并多次在其所住的住处与周某某发生了性行为。此时周某某未满十四周岁,邓某某也刚刚二十出头。经周某某家属报案,邓某某及肖某某同时被奉贤区公安机关抓获。
邓某某家属委托我作为其辩护人以后,辩护人经过多次会见以及研习卷宗,发现其主观上的确对于周某某的年龄存在一定的不认知性。结合周某某的照片以及自己的供述,邓某某主观上还是不知道自己的女朋友未满十四周岁,但是很遗憾,公诉机关却在一份补充提交的聊天记录里面发现了端倪,也就是邓某某与肖某某的聊天记录,建议量刑五年以上,经过我的多方面的沟通、求情,最后邓某以强奸幼女被定罪重判四年有期徒刑。
律师认为:
就本案而言,是一起因为早引起的强奸案。因为我国刑法规定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女孩发生性关系,不论对方是否同意,都定为强奸罪。邓某某家属可以说是心里特别难过失望,但是经我与其亲属一段时间的相处,才知道家中对于这个儿子的溺爱十分严重,早年辍学,不务正业,女朋友一个月都可以更换好几个,古人云色字头上一把刀,邓某某终为自己的行为买单。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条 之一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