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游戏机开设赌场牟利获刑 时律师为其罪轻辩护

代理律师:
时国键
案号:
(2019)沪0101刑初863号
判决时间:
2019-10-11
阅读次数:
0
更新时间:
2022-05-10

案件实情:

黄浦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租赁本市斜土路110号某处房屋作为赌博游戏机房经营场地,并购买赌博游戏机供赌客赌博,以及雇佣徐某某担任该赌博游戏机房领班,全面负责赌场的日常经营管理。2019年2月28日接举报以后被告人邓某某、徐某莫被抓获。并当场查获赌博机及赌资32700元。经鉴定,上述被查获的32台设备具有退币赌博功能,可以认定为赌博机。

家属找到我时已经是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立即与黄浦检察院沟通并阅卷,会见当事人,经过充分工作以后,2019年10月11号,黄浦法院判处邓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家属表示满意。

律师意见:

该案是一种现实的开设赌场的刑事案件,目前上海地区以“百家乐”和网上“哈林”麻将为新生一代网络赌博犯罪也是逐渐增多,代理该案,刑事律师应该认真审核卷宗,找出对当事人有利情节进行有效辩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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