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季少女直播并贩卖“小视频”被抓 辩护人将十年有期徒刑辩护成半年

代理律师:
时国键
案号:
(2020)沪0109刑初580号
判决时间:
2020-10-20
阅读次数:
0
更新时间:
2020-12-05

案件实情:

虹口区检察院指控:2020年1月至2020年4月下旬,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合谋招聘主播在直播平台进行淫秽直播牟利,并约定由王某某主要负责淫秽直播平台开号、对账以及主播工资结算,赵某某对直播进行监督管理等。2020年3月至4月,被告人陈某某受二人管理,表演同时,与直播间观看人员成为微信好友,以150元左右价格向他们贩卖淫秽视频,非法获利金额高达1.42万余元。4月21日,陈某某在户籍地被抓获,羁押在虹口区看守所。

陈某某的母亲经朋友介绍以后委托时国键律师代理其案件,辩护人会见以后觉得事情不妙,逮捕的虹口区检察官以数量1000多个来定罪,但是按照该司法解释500个以上的视频就有可能处十年以上的刑期,我顿觉事情重大,立刻与检察官多次交涉,把近些年上海其他区的涉嫌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判决结合我的律师意见书一并交到检察官手中,最终检察官采纳了我的意见,以非法获利量刑,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到法院以后,我又与虹口区法官联系求情,在开庭前联系家属把非法获利以及罚金都提前缴纳至法院,最终陈某某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并于今年10月20日释放,小姑娘以及家人无比感谢于我,我也为他们家团圆感到高兴。

律师认为:

处理此类案件一定要紧紧抓住司法解释的规定,从卷宗和往日判例找到突破口,家属遇到看似非常严重的量刑时不必恐慌,作为律师应该尽心尽责,加强与办案机关的交流,这样才可以取得一个相对较好的结果。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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