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职工工资16万多,时律师成功取保

代理律师:
时国键
案号:
金公(治安)取保字(2019)100625号
判决时间:
2019-07-05
阅读次数:
0
更新时间:
2020-10-17

案件实情:

沈某兵为上海某某展览服务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其经营期间,因经营困难,从2018年至案发拖欠该厂多名职工工资总计人民币163446.8元,2019年6月1号在江苏镇江被抓,同年6月4号羁押到金山看守所。

其妻子苏某找到我时已经是六神无主,沈某还有两个女儿刚刚放暑假,我接受委托以后,首先至金山区劳动监察大队了解情况,与他的朋友一起与工人协商,最后在沈某兵亲人以及朋友等多方借款,由其朋友栾某某于2019年6月30日通过招商银行将上述欠款转至上海市金山区劳动监察大队。

案子移交至上海市检察院以后,我立即找到检察官为其递交了书面的《不予逮捕律师意见书》,最后2019年7月5日,沈某兵被取保候审释放。

律师意见:

处理这一类不常发的案件的时候,一定要及时与办案机关沟通,然后果断采取措施,不能浪费任何对嫌疑人有用的细节和关键节点,老生常谈的一句话,真正的刑事律师懂得在什么时机做最有利于嫌疑人的事情,而非瞎折腾做无用功,这并是专业与能力的体现。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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