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缓刑期再犯
- 代理律师:
- 时国键
- 案号:
- (2019)沪0110刑初1211号
- 判决时间:
- 2020-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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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
- 2021-11-16
案件实情:
虹口区检察院指控: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周某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界大道2002号“亚太盛汇购物广场”B1层租赁店铺内,雇佣被告人郭某某为营业员,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鞋类并牟利。查获的涉案品牌假冒ADIDAS、NIKE、VANS、CONWERSE、FILA、NB品牌鞋类1994双,鉴定上述鞋类价值共计人民币19万元。2019年4月25日,周某某被拘留,另查2019年周某某涉嫌相同犯罪被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缓刑一年两个月,这次被抓正好在缓刑考验期内。
还记得周某某妻子找到时律师时,处于绝望奔溃的边缘,因为自己也是上个案子的被告人也处于缓刑考验期,自己还给所谓可以取保的打假公司忽悠了11万元人民币。时律师作为周某某辩护人以后,开始认真阅看卷宗,把前后两个案子卷宗全部调阅出来认真审查研究,与公诉人多次交流我的意见,案件诉到杨浦区人民法院以后,我积极与法官商议退赃事宜,最终,经疫情影响,虽未能再争取缓刑,但2020年6月9日,杨浦法院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家属特别觉得很满意,特别感谢时律师。
律师认为:
本案可以说是我2019-2020年度最成功的案件之一,付出了大量的心血和努力,最后取得了这样的圆满结果,我十分开心,本应判处三年实体刑的案件,终于为这个并不富裕的家庭减少了一丝压力,让他们夫妻可以早日团圆,判决那一天,我想这是我心里最为高兴的瞬间。作为刑事律师有时候不一定要怎么样,家属可以在看守所门口接到自己亲人的时刻,才是我们刑事律师最大的幸福。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