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KTV发生口角后动手打架,时律师成功罪轻辩护

代理律师:
时国键
案号:
(2019)沪0112刑初1525号
判决时间:
2019-07-20
阅读次数:
0
更新时间:
2020-10-09

案件实情:

2019年3月22日21时分许,被告人王某、胡某酒后在本市闵行区东川路2325号城市之光KTV三楼888号包房内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口角,胡某随即与张某扭打撕扯,王某对张某头部、躯干等处拳打脚踢,致张某多处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蛛网膜下腔出血,构成轻伤二级,右侧额颞部头皮下血肿,右眼部挫伤、左侧第10肋骨骨折、左上臂皮肤挫伤,分别构成轻微伤。

后该案双方协商未果,王某同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并且有人承诺7月20日他们可以取保候审出来,仅仅让我去会见一次,后该案后因为王某母亲听信朋友托人找关系的言辞,一直没有为她聘请律师,送至法院,其母亲也蒙蔽在鼓中,回头再次委托我开庭为其女儿辩护,经我与法官第一时间取得联系,阅卷沟通,再与被害人沟通,取得谅解,法官伶其年龄尚小,最后给与了她四个月拘役的处罚,家属对此结果甚为满意。

律师意见:

这又是一起典型的因为酒后与他人发生口角争执演变成暴力刑事犯罪的案件,我的当事人年龄尚小,又是女生,但是由于重义气,讲情面,加上酒精上来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终究闯祸,该案的教训是典型的一例,应该为广大青少年朋友所学习。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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