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案索取188万索得15万,还好是从犯、打工、无前科

代理律师:
时国键
案号:
(2017)沪0115刑初4424号
判决时间:
2017-12-08
阅读次数:
0
更新时间:
2020-10-09

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21日,被告人周某良以被害人李某向其借款人民币3.8万元,即以“行业规矩”等为名诱骗李某签订翻倍的人民币10万元的“虚高借条”,后周某良指使张某杰先转账10万元至李某的账户,再指使付某俊带其至银行取出现金归还给自己,可以制造李某已经获取借款10万元的痕迹。一月以后,周某良再安排底下的人带李某至其他以上述同样方式平账,2017年3月7日,经过多次平账,周某良向李某索要的借款高达188万元,后又以好处费为由索得人民币15万元,李某报案后,上述相关人员陆续落网被抓。

其中,给周某良打工的付某俊委托了我作为辩护人介入此案,进入第二阶段,我阅卷以后向付某俊核实案情,付某浚对此供认不讳,最后在法庭审理的时候,我向法庭提出了付某浚应该属于从犯,且无前科劣迹,充其量是给周某良打工的小角色,最终,因为该案犯罪金额特别巨大,付某俊被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首犯周某良判处12年9个月。

律师认为:

该案是近年以来上海地区众多重点打击的“套路贷”犯罪案件中比较典型的一起犯罪,由于涉案面广,取证困难,该案也耗时长久,好在我的当事人并未参与该起犯罪核心部分谋划。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徙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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