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搡阻扰民警传唤致轻伤,妨害公务罪的认定与量刑

代理律师:
时国键
案号:
(2016)沪0120刑初1932号
判决时间:
2026-10-25
阅读次数:
0次
更新时间:
2026-10-25

案件实情

奉贤区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24日晚,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头桥派出所民警富某在奉城镇头桥社区蔡建路26号附近传唤无故撞击事故车辆的李某宣时,造被告人李某义,李某江,李某帅推搡阻扰,拉其手部致富某右手第五掌骨基底完全性粉碎性骨折,并致李某宣逃逸,后鉴定,构成轻伤,同年8月25日被刑事拘留。

家属委托我以后,我去看守所会见李某义的时候,他还不认为自己是犯罪,后经我与另外嫌疑人律师一起沟通,赔偿警官10000元人民币经济损失,最后法院给予其拘役5个月的刑事处罚。

律师意见

这是一起不懂法的老乡之间群众性抗法案件,原本简单的一次交通事故违章处理,造成了三个人锒铛入狱的后果,可见法制教育还需要继续普及,这要是在大洋对岸的美利坚,警察可以无限制使用武力,直接开枪,所以遇到警察执法的时候,我们一定要积极配合,如果觉得对方有问题,时候可以投诉解决,切记不可以暴力抗法。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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