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后以仙人跳方式敲诈勒索,既是主犯也是他人赚钱工具

代理律师:
时国键
案号:
(2018)沪0120刑初1154号
判决时间:
2018-11-30
阅读次数:
0
更新时间:
2020-10-09

案例:

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间,被告人李某阁、蔡某红、张某强、陈某涛结成团伙,并由张某强、陈某涛事先在我市各区各大宾馆内散发找嫖卡片,并与被害人在电话内谈妥嫖资,待蔡某红提供完卖淫服务以后,采取言语威胁的方式先后勒索多名嫖客钱款,至案发查处的被害人共计四名,敲诈金额34100元。

蔡某红家属委托我介入此案后,通过调阅卷宗,会见期间与蔡某红核实每一笔钱款的真实性,最终确定该案金额与被害人的真实性,同时由于蔡某红在敲诈过程中起到了主要作用,检察机关认定蔡某红为主犯,蔡某红供认不讳,最后在我与检察官、法官的协商下,最终判处蔡兴红有期徒刑三年。

律师认为:

这是一起典型的“仙人跳案件”,由于该案金额在3万元以上,按照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处罚,但是蔡某红的作用特殊,自己虽然是主犯,却也是他人挣钱的工具,确也是可伶之人,又因为该案属于涉黄案件,该类案件在上海却对是严打的对象,故而最后蔡某红处以三年刑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 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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