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组织卖淫,长期外逃后通缉抓获苛以两年重刑

代理律师:
时国键
案号:
(2018)沪0107刑初1031号
判决时间:
2018-10-18
阅读次数:
0
更新时间:
2020-10-09

案例:

2016年10月,钱某涛在我市普陀区真光路1475号开设“东京林会所”,组织多名卖淫女在该处从事卖淫活动,从中抽头牟利,并雇佣谢某荣负责管理卖淫女、发放卖淫女工资、招募卖淫女等工作,并根据卖淫女卖淫次数提成牟利。2017年3月7日,公安机关现场抓获6对卖淫嫖娼人员,并在现场查获营业额3900元,直到2018年7月19日,被告人谢某荣才被公安机关抓获。

谢某荣的未婚妻联系他的家属委托我以后,对于卖淫类案件,口供是无比重要,因为同案犯均已处刑,最后在与检察机关协商过程中,谢某荣自愿认罪认罚,走速裁程序,2018年10月18日,被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

律师认为:

该案是典型的一起协助类卖淫案件,该案在上海各区的判刑标准存在一年左右的差距,普陀区苛以两年重刑,是在谢某荣长期外逃,网络通缉抓获归案的从重处理。

相关法条: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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