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后威胁、要挟、敲诈勒索招嫖人

代理律师:
时国键
案号:
(2017)沪0120刑初1687号
判决时间:
2018-09-28
阅读次数:
0
更新时间:
2020-10-09

案情简介:

 

2017年,被告人袁某敏招募被告人秦某丰、王某驾车,杨某、薄某宾发放招嫖小卡片,先后招募、组织卖淫女杨某容、陆某萍以及胡某莎从事卖淫活动,在她们卖淫好以后电话联系袁某敏,袁某敏以言语威胁、要挟方式,以收取服务费、茶水费、打点费为名,在我市嘉定区、徐汇区、长宁区各酒店敲诈多名被害人,截止案发,敲诈五名被害人总计46000余元。

该案由于案情复杂重大,前后耗时一年,袁某敏是2017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最后该案是2018年9月28日由上海市高院指定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管辖,最后袁某敏以涉嫌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合并处以7年有期徒刑。

律师认为:

该案涉案时间之长,从被抓到宣判,整整在奉贤区看守所羁押一年,在我处理的众多案件中,亦为少数,这整整一年中间,我平均每个月会见两至三次,给予了家属和里面的人莫大的信心来面对这一切的现实,最后宣判时节,袁某敏的亲属是泪流不止,七年光阴全部要在监狱度过,这对于这个家庭的伤害可想而知。

相关法条: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 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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