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抢房寻仇报复,家属找关系错失取保良机,时律师为其罪轻辩护

代理律师:
时国键
案号:
(2018)沪0112刑初1721号
判决时间:
2018-07-03
阅读次数:
0
更新时间:
2020-10-09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3日0时30分许,因被告人马某波与被害人周某在房产中介中争抢房源、客户而发生纠纷,遂纠集被告人胡某渐、赵某、李某全、吴某某,由马某波驾驶,吴某某乘坐一辆电瓶车;赵某驾驶,胡某渐、李某全乘坐一辆白色起亚牌轿车至本市闵行区报春路山花路路口东约100米处的南侧马路,将被害人周某逼停以后,对其拳打脚踢,造成被害人周某双侧鼻骨骨折,面部挫伤,左眼挫伤。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轻微伤。

家属找到我时,该案吴某某众人已经被逮捕,之前乱花钱找关系,最后到检察院阶段了解下来,马某波已经赔偿了周某损失六万元,拿到了谅解书,后我与家属同被害人谈判,达成赔偿协议,拿到了谅解书,之后我多次与检察官与法官沟通求情,最后吴某某判的最轻,判处拘役四个月,2019年春节前就可以回家了,而马某波被判处七个月有期徒刑。

律师认为:

该案就是一起典型的寻仇报复,检察院未定性为故意伤害,已经是网开一面,家属病急乱投医,在逮捕前未能委托律师与承办及时沟通,失去了取保的最好时机,最后判处拘役的实体刑,最后希望各位朋友,不要为了兄弟义气而不计后果行事,最后所谓的兄弟并不一定真“兄弟”。

相关法条: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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