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发店给客户打美容针被抓 时律师成功争取减刑轻判

代理律师:
时国键
案号:
(2018)沪7101刑初278号
判决时间:
2018-08-16
阅读次数:
0
更新时间:
2020-10-17

案件实情:

2018年3月21日,被告人付某在没有合法资质的情况下,在我市奉贤区通阳路某理发店内,以300元的价格向被害人葛某出售“溶脂针”一支并为其注射,之后付某又至江海路某酒店附近,以3100元价格向黄某出售“玻尿酸”并为其注射。4月17日,葛某发现脸部不适,遂报警,公安机关将付某抓获,在车上查获“美使痒丁注射液”79支,“童颜针”3瓶,“凝血酸注射液”2支等各类美白针、瘦脸针总计101支,后经鉴定,均为假药论处。

付某家属委托我之后,我立即向公安机关申请为其取保候审,但是铁路检察院以陆陆续续有客户报案,认为该案不适宜取保。案件进入法院以后,我与法官及时沟通,认为付某车上查获的药品应当属于未遂,法院认同了我的观点,最后铁院判处付某拘役5个月,取得了较好的结果。

律师意见:

在我国,只要是具有药品成分,但是未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合法的药品注册批件,属于“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应该按照假药论处,2018年火爆全国电影《我不是药神》并是这一类犯罪的影视化,该类犯罪在上海,也属于铁路检察院、法院管辖,区法院不在管辖。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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