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由于各地标准不同,这个罪名争议的焦点,但对于妨害公务罪的认定,理论和实践中均存在一些争议问题,尤其对于「暴力」的认识,存在很多种理解。

上海相对来说严格许多,只要当事人主动伸手碰到交警,或者但是你打落了交警的执法记录仪,又或者你与交警争吵的时候,群众发生了围观,你都构成了犯罪。

因此,二三线城市的人,在上海触犯了这类罪名,第一反应是愤怒:不就是推了一下吗?凭什么判刑?

但事实上,一旦构成妨碍公务罪,即便情节一般,造成的社会影响较小,量刑起点为拘役3个月至有期徒刑6个月;而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妨害公务的手段、造成的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一般可按下列标准掌握: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2个月;

2.每增加一人轻伤,增加有期徒刑6个月;

3.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增加有期徒刑1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持械或者利用机动车等方法妨害公务的;

2.造成较大财产损失的;

3.煽动群众阻碍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

4.因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而导致妨害公务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逃避交警执法发生推搡 构成妨害公务
康某林妨害公务成功取保并免予起诉
上海刑事律师网 上海刑事会见律师 上海刑事案件律师